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515號
PCDM,103,聲,1515,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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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福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福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福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6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 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 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吳福華:㈠曾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46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 、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駁 回上訴確定;㈡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99年度訴字第1653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訴確定;㈢於99年 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472號判處有期徒 刑5 月確定;㈣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99年度訴字第2892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㈤上開㈠至 ㈣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95 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㈥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簡字第52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㈦於99年間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84 號 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㈧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100 年度易字第30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㈨上開㈥ 至㈧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552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㈩上開㈤所示之有期徒刑2 年6 月 、㈨所示之有期徒刑1 年6 月經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 完畢日期為103 年10月15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3 年4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為103 年9 月7 日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 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準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羅惠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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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