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512號
PCDM,103,聲,1512,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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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振煙
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
執聲付字第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振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振煙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9 年1 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入監執 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 年10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8 月2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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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