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489號
PCDM,103,聲,1489,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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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炆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捌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駱炆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 偵字第5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888公克),應依刑法第40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 項、第2 項之罪,是第一、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於民國102 年8 月12日凌晨3 時許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 北地檢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5373號),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 聲字第89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102 年12月30日釋放,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均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無訛,且有上開裁定、不起訴 處分書附卷可稽。至於該案中扣案之晶體1 包,經送檢驗結 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888公 克),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 可參,是聲請人本件單獨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毒品,核與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 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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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