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380號
PCDM,103,聲,1380,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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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余程翠玉
被   告 黃富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侵占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程翠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 ,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具保人余程翠玉因被告黃富娟犯侵占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交保在案 (102 刑保工字第234 號);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送達證書2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 拘提報告書各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份(被告部分)等在卷可稽;而具保人余程翠玉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 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2月3 日之通知 函文2 份、送達證書2 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 資料1 份(具保人部分)等各在卷足憑;且被告黃富娟迄今 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張在卷可稽。揆諸首揭 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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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