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信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 提,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 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 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 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 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 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 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上訴,乃 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予以救濟之方法,為免上訴被 濫用為延後判決確定之手段,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 分別定有上訴期間、上訴程式等明文,併促使當事人或其他 上訴權人得考慮於該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使法律狀態得於 一定期間之經過而確定。而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不合法、上訴權已喪失等情 形,第二審法院應就程序是否合法先予以審查,如認上訴不 合法,即毋庸就實體部分踐行傳喚、調查、辯論,應以上訴 人未經合法上訴為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於此上訴駁回之判 決確定後,第一審之判決,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72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換言之,不合法之上訴與未經上訴無異,其判決之確定時日 ,應溯及於原第一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吳信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5 月28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744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
編號1 所示之刑,嗣被告提起上訴,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 2 年7 月24日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判決以其上訴未具 具體理由,不合上訴之法律程式而判決駁回等情,業經本院 調取該案全部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說明,該判決確定時 日,當非第二審判決之日,應溯及於上揭本院第一審判決之 上訴期間屆滿之日。而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44 號判決正本 付郵向受刑人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 住所為送達,因未獲會晤受刑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 受僱人,而於102 年6 月6 日以寄存方式合法送達,有該判 決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則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138 條第1 、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 生送達效力。是依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之上訴期 間應自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02 年6 月17日起算10日,又受刑 人當時之住所是在新北市三重區,加計在途期間2 日,則受 刑人之上訴期間末日為102 年6 月29日,因該日適逢星期六 ,故上訴期間延至102 年7 月1 日始屆滿。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判決之案號 應係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44 號、判決確定日期應係102 年 7 月1 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附表編號1 ,其記載確定判 決之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判 決確定日期為「102 年8 月15日」,均有未合,應予更正。 ㈡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2 年度 審訴字第380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確定,惟其 犯罪日期係於102 年8 月13日,此觀該案判決書所載甚明。 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乃在如附 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之後,而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之要件明顯不合,自無從依刑法第50條前段併合處罰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合併定 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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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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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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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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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2年2月3日 │102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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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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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751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65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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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4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80號 │
│實├──┼────────────┼────────────┤
│審│判決│102年5月28日 │102年12月27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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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4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80號 │
│判├──┼────────────┼────────────┤
│決│確定│102年7月1日 │103年1月28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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