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830號
TCDV,90,訴,1830,200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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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昭
  被   告 甲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學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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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