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3年度,87號
PCDM,103,審附民移調,87,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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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佑宗
  原 告  董懷方
  原 告  郭子源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趙彥威
  被 告  簡宏宇
  被 告  簡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7號因103 年度審訴字第
43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 日上午11時9 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陳爍憲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佑宗
  原 告  董懷方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趙彥威
  被 告  簡宏宇
  被 告  簡政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佑宗
  原 告  董懷方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趙彥威
  被 告  簡宏宇
  被 告  簡政雄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簡宏宇願給付原告四人各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
  共陸萬元。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原告四人等同意分三期(每月一期)
  ,按月給付伍仟元,從民國(下同)103 年5 月起至103 年
  7 月止。
三、上開分期給付,被告簡宏宇須於每月15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
  原告林佑宗指定臺灣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林佑宗帳戶內;原告趙彥威郭子源二人指定匯入臺
  灣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趙彥威帳戶
  內;原告董懷方指定匯入臺灣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戶名:董懷方帳戶內。
四、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原告四人表示願寬恕被告二人等刑事行為,針對所犯之妨害
  公務罪,請法官從輕量刑,與被告二人自新之機會。
六、原告四人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431 號妨害公務等
  刑事告訴。
七、被告二人當庭起身向原告表示歉意與致謝。
八、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九、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佑宗
              原  告 董懷方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趙彥威
              被  告 簡宏宇
              被  告 簡政雄
              調解委員 陳爍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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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