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佑宗
原 告 董懷方
原 告 郭子源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趙彥威
被 告 簡宏宇
被 告 簡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7號因103 年度審訴字第
43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 日上午11時9 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陳爍憲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佑宗
原 告 董懷方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趙彥威
被 告 簡宏宇
被 告 簡政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佑宗
原 告 董懷方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趙彥威
被 告 簡宏宇
被 告 簡政雄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簡宏宇願給付原告四人各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
共陸萬元。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原告四人等同意分三期(每月一期)
,按月給付伍仟元,從民國(下同)103 年5 月起至103 年
7 月止。
三、上開分期給付,被告簡宏宇須於每月15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
原告林佑宗指定臺灣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林佑宗帳戶內;原告趙彥威、郭子源二人指定匯入臺
灣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趙彥威帳戶
內;原告董懷方指定匯入臺灣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戶名:董懷方帳戶內。
四、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原告四人表示願寬恕被告二人等刑事行為,針對所犯之妨害
公務罪,請法官從輕量刑,與被告二人自新之機會。
六、原告四人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431 號妨害公務等
刑事告訴。
七、被告二人當庭起身向原告表示歉意與致謝。
八、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九、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佑宗
原 告 董懷方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趙彥威
被 告 簡宏宇
被 告 簡政雄
調解委員 陳爍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