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08號
PCDM,103,審附民移調,108,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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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趙更生
  訴訟代理人王惠文
  原 告  王惠蘭
  被 告  張宏華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8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
第875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8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鄧雲楨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惠文
  原 告  王惠蘭
  被 告  張宏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惠文
  原 告  王惠蘭
  被 告  張宏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張宏華願給付原告王惠蘭、大席保全股份有限有公司法
  定代理人趙更生共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被告於民國(
  下同)103 年4 月18日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現金貳
  萬元,由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惠文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
  捌萬元,被告於103 年5 月份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各給付原
  告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
  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若未按時履行,同意另再
  加付原告違約金壹萬陸仟元,以上分期給付金額,均匯入原
  告指定聯邦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
  名: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同意向原告道歉,並經執
  行完畢,兩造誤會冰釋,被告同意爾後不再騷擾原告,原告
  同意宥恕被告本案刑事行為,不再追究,請法官從輕量刑。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王惠文
              原  告 王惠蘭
              被  告 張宏華
              調解委員 鄧雲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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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