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05號
PCDM,103,審附民移調,105,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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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王敬輝 
  被 告  李思擇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5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80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下午4時12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王敬輝
  被 告  李思擇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王敬輝
  被 告  李思擇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
  民國103 年4 月17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
  不另給據,被告同意在網路遊戲新天堂練功經驗談PO文道歉
  (詳如附件)。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808 號妨害名譽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王敬輝
              被告   李思擇
              調解委員 蔡雪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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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