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王敬輝
被 告 李思擇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5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80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下午4時12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王敬輝
被 告 李思擇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王敬輝
被 告 李思擇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
民國103 年4 月17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
不另給據,被告同意在網路遊戲新天堂練功經驗談PO文道歉
(詳如附件)。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808 號妨害名譽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王敬輝
被告 李思擇
調解委員 蔡雪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