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陳楊育
被告林稚揚原名徐其賢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861號
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劉順寬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呂家瑋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陳楊育
被 告 林稚揚原名徐其賢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肆萬元;其給付方法為當庭
給付原告壹萬元,其餘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按月於每月二十四日各給付陸仟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
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 年審易字第861 號林稚揚原名徐其賢傷
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陳楊育
被 告 林稚揚(原名徐其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