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228號
PCDM,103,審附民,228,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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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陳楊育
  被告林稚揚原名徐其賢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861號
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劉順寬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呂家瑋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陳楊育
  被 告 林稚揚原名徐其賢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肆萬元;其給付方法為當庭
  給付原告壹萬元,其餘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按月於每月二十四日各給付陸仟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
  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 年審易字第861 號林稚揚原名徐其賢
  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陳楊育
  被 告  林稚揚(原名徐其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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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