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許翰昇
原 告 許郁煒
被 告 張寶糧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葉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9 號因103 年度審交
易字第560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5日上午10時45
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陳君鑾
朗讀案由
原 告 許翰昇
原 告 許郁煒
被 告 張寶糧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葉愛玲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 官
原 告 許翰昇
原 告 許郁煒
被 告 張寶糧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葉愛玲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兩人共新臺幣伍拾萬元,給付方法:被
告自民國103 年5 月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各給付壹萬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
上分期給付原告指明被告直接匯入台灣銀行屏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名:許郁煒帳戶內。
二、原告兩人表示對被告行為予以宥恕,並希望給被告一個自新
的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原 告 許郁煒
被 告 許翰昇
被 告 張寶糧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葉愛玲
調解委員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