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29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29,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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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許翰昇
原   告 許郁煒
被   告 張寶糧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葉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9 號因103 年度審交
易字第560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5日上午10時45
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陳君鑾
朗讀案由
  原 告 許翰昇
  原 告 許郁煒
  被 告 張寶糧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葉愛玲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  官
  原 告 許翰昇
  原 告 許郁煒
  被 告 張寶糧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葉愛玲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兩人共新臺幣伍拾萬元,給付方法:被
  告自民國103 年5 月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各給付壹萬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
  上分期給付原告指明被告直接匯入台灣銀行屏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名:許郁煒帳戶內。
二、原告兩人表示對被告行為予以宥恕,並希望給被告一個自新
  的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原  告  許郁煒
              被  告  許翰昇
              被  告  張寶糧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葉愛玲
              調解委員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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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