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24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24,201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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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王守仁
  被 告  王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4 號因103 年度審交
易字第312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2日下午3 時18分
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王守仁
  被 告  王世明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王守仁
  被 告  王世明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萬捌仟元(不含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條件。
二、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4 月22日下午在本院
  協商室㈡當場給付現金壹萬貳仟元予原告,由原告點收無誤
  ,不另給據,餘款参拾玖萬陸仟元由兆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於103 年5 月21日前將上開款項匯入原告指定玉山銀行中和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王守仁
三、原告王守仁願寬恕被告王世明並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
  第312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王守仁
              被  告 王世明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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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