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王守仁
被 告 王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4 號因103 年度審交
易字第312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2日下午3 時18分
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王守仁
被 告 王世明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王守仁
被 告 王世明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萬捌仟元(不含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條件。
二、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4 月22日下午在本院
協商室㈡當場給付現金壹萬貳仟元予原告,由原告點收無誤
,不另給據,餘款参拾玖萬陸仟元由兆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於103 年5 月21日前將上開款項匯入原告指定玉山銀行中和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王守仁。
三、原告王守仁願寬恕被告王世明並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
第312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王守仁
被 告 王世明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