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王清華
被告 莊景淵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就本院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47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103年4月8日上午1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
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仲農
檢察官 黃明絹
書記官 陳永訓
通 譯 簡誠彥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王清華
被 告 莊景淵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壹拾貳萬元,於103 年4 月
8 日當庭給付伍萬元,原告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剩餘
柒萬元,自103 年5 月起被告按月於每月10日前自行匯款壹
萬元至土地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震宇興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內,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一期
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交易字第470號莊景淵過失傷害案件
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王清華
被 告 莊景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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