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葉培華
被 告 駱文國
姚再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201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 人被訴誹謗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0 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201 號刑事案件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 決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