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93號
CHDV,103,除,93,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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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佳士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水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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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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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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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佳士達科技企業│台中商業銀行 │102年11月30日 │25,430元 │SS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何水 │秀水分行 │ │ │ │ │
│ │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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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士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