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吳陳桂
被 告 李金山
許昆池
曾文欽
李張秀琴
鄭文東
李俊仁
鄭合菊
李曾嫌
李文瑞
李文忠
李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4日裁定 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6,656元,此 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