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8號
CHDV,103,訴,38,201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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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陳鄭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福期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6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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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