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8號
CHDV,103,訴,148,201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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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A女(代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建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徵上訴裁
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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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