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A女(代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建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徵上訴裁
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