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拆除基地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60號
CHDV,103,補,260,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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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楊進華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
用及提出聲請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新臺幣(下同)43
2,000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
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程序
費用及提出聲請狀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
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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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