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江翰拓
江富界
江翰毅
上列原告具狀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尤
應詳載訴訟標的即根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等)。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新台幣14,365元。
三、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