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徐斐筠
上列原告因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欽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凌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4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54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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