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27號
CHDV,103,補,227,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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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賴駿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錫敏等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與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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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