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8號
CHDV,103,補,218,201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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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張琦景
      張勤財
      張益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陳忠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徽山即祭祀公業張美器管理人間請求確認派下
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826,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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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