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8號
CHDV,103,補,218,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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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張琦景
      張勤財
      張益成
上列原告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祭祀公業張美器之總財產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
  證明文件暨原告等派下權所占比例。
二、依前開所占比例核定訴訟費用額,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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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