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郭康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緣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帶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1元或97萬元?
二、提出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1件及繕本3件。
三、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