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62號
CHDV,103,簡上,62,201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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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洪尉嘉
被 上訴 人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
月2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 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上開條文於簡易程序 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其上訴不合 法,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3年4月3日送達上訴人之同居人洪量,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施坤樹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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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