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蔡隆德 蔡崇信 蔡長洲 蔡佩璉 蔡佩瑛 蔡秀瑄 王留玉霞 蔡雅璿 蔡雅馥 蔡隆一上列聲請人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催告施美惠、蔡士智行使權利之通知已送達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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