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508號
CHDV,103,司繼,508,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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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蔡博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敏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彰化市○○
  里○○路○段000巷0號四樓)於民國103年3月20日死亡,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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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