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03號聲 請 人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上列聲請人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秀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票發票人究為陳秀臻或陳秀蓁其正確姓名為何?如有 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與票據記載之姓名不符)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秀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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