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03號
CHDV,103,司票,203,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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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上列聲請人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秀臻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票發票人究為陳秀臻陳秀蓁正確姓名為何?如有
  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與票據記載之姓名不符)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秀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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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