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蘇子郎即詠盛商行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發票人彰化縣私立小博士托兒所之商業登記資料。二、聲請人「詠盛商行」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 提出有代理權( 負責人) 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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