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23號
CHDV,103,司催,123,201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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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蘇子郎即詠盛商行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發票人彰化縣私立小博士托兒所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聲請人「詠盛商行」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
  提出有代理權( 負責人) 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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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