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 務 人 楊竣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萬叁仟零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如附表所示
之方式按月計收違約金(即按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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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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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每 月 未 繳 清 金 額 │ 須 繳 交 之 違 約 金 金 額 │
│ 號 │ (新臺幣) │ (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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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9元及999元以下者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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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0元至30,000元之間者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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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0,001元至60,000元之間者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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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60,001元至90,000元之間者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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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0,001元至90,001元以上者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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