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82號
CHDV,103,司促,4882,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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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債 權 人 宋威龍
上列債權人宋威龍因與債務人陳建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宋威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僅向兼任昱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債務人陳建杉請求給付系爭票款?抑或併向該公司請
  求?又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系爭30紙支票正反面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應清晰、
  可辨識)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建杉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四、如債務人包括昱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則請提出該公司
  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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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