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債 權 人 宋威龍
上列債權人宋威龍因與債務人陳建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宋威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僅向兼任昱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債務人陳建杉請求給付系爭票款?抑或併向該公司請
求?又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系爭30紙支票正反面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應清晰、
可辨識)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建杉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四、如債務人包括昱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則請提出該公司
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