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尹耀萱
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興鴻工程行等
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興鴻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胡雅
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黃素卿(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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