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77號
CHDV,103,司促,4777,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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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
債 權 人 陳嘉倫
上列債權人陳嘉倫因與債務人鄭桂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嘉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鄭桂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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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