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債 權 人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上列債權人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
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景年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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