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20號債 權 人 黃淑美上列債權人黃淑美因與債務人謝芬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淑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謝芬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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