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20號
CHDV,103,司促,4620,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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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20號
債 權 人 黃淑美
上列債權人黃淑美因與債務人謝芬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淑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芬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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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