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
債 權 人 台灣醫學物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瑄
上列債權人台灣醫學物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臺灣美生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醫學物理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臺灣美生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法人
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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