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00號
CHDV,103,司促,4400,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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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
債 權 人 許燕梅
上列債權人許燕梅因與債務人洪嘉陽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
燕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7筆債務之借款日、約定清償日為何年月日(
  請依7筆分別表列)?如其約定清償日分別為本票上載到期日
  ,則並請釋明請求全部債務均以「民國102年12月5日」為利
  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嘉陽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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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