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
債 權 人 許燕梅
上列債權人許燕梅因與債務人洪嘉陽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
燕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7筆債務之借款日、約定清償日為何年月日(
請依7筆分別表列)?如其約定清償日分別為本票上載到期日
,則並請釋明請求全部債務均以「民國102年12月5日」為利
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嘉陽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