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邱黌升即邱坤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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