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債 權 人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上列債權人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佳士杰國際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佳士杰國際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許倍誠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