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80號
CHDV,103,司促,4280,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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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王偉宏
債 務 人 王水萍
一、債務人王偉宏王水萍於繼承被繼承人范素美之遺產範圍內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國(下同)98年6月12
  日施行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
  人范素美已於98年4月1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債務人就被繼承人范素美所積欠之系爭債務,
  對債權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而,債
  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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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