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王偉宏
債 務 人 王水萍
一、債務人王偉宏、王水萍於繼承被繼承人范素美之遺產範圍內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國(下同)98年6月12
日施行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
人范素美已於98年4月1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債務人就被繼承人范素美所積欠之系爭債務,
對債權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而,債
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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