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
債 權 人 金永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櫻
上列債權人金永發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永發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陳瀅晴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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