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58號
CHDV,103,司促,4158,201404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巫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