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巫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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