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36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奕
閎即賴富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證物三(回執影本乙份),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奕閎即賴富伸(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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