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債 務 人 蘇進能
債 務 人 蘇進豪
債 務 人 蘇怡芳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魏淑娟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
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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