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88號債 權 人 張全美上列債權人張全美因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即鐘金榜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全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狀漏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 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之。二、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自「民國94年12月8日」起給付利息 之依據為何?又系爭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期日?如有,該清償 期日為何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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