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88號
CHDV,103,司促,3888,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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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88號
債 權 人 張全美
上列債權人張全美因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彰化分處即鐘金榜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全美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漏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
  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自「民國94年12月8日」起給付利息
  之依據為何?又系爭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期日?如有,該清償
  期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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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