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63號
CHDV,103,司促,3863,201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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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債 權 人 許龍全
上列債權人許龍全因與債務人楊茹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
龍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茹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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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