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52號
CHDV,103,司促,3852,201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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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
債 權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債 務 人 王育旭及王信嵃即王錦煌
債 務 人 王蒲彩鸞
一、債務人王育旭及王信嵃即王錦煌王蒲彩鸞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利息,且按
  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系爭本票債權人雖請求日息萬分
  之五點五計付利息,惟依民法第205規定,約定利率,超過
  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以
  ,逾最高利率之限制年息20%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
  求權,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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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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