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52號
CHDV,103,司促,3852,201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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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
債 權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上列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育旭即王錦煌
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
  「林樹旺」抑或為「趙守健」?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育旭即王錦煌(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王蒲彩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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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