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債 權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上列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育旭即王錦煌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 「林樹旺」抑或為「趙守健」?二、請提出債務人王育旭即王錦煌(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王蒲彩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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