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63號
債 權 人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上列債權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榮村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曾榮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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